冒充婚恋对象诈骗3.5万元未追回
【标题】冒充婚恋对象诈骗3.5万元未追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因教育培训场景产生纠纷,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案由为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教育平台注册时收到自称教育局的政务短信链接,后被添加为婚恋对象的电话联系人以补贴申领为由诱导转账。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次日发现账户异常且无法提现,遂报警。诈骗分子通过伪造身份信息及虚假补贴政策,诱骗张某某点击短信链接并完成转账操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冒充婚恋对象的诈骗行为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追回资金;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转账系张某某自主操作,公司仅提供转账通道,不承担诈骗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短信截图、通话记录及转账凭证作为证据。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资金流向异常,并结合平台账户异常记录认定公司存在未尽审核义务的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核实对方资质情况下提供对公账户转账服务,导致张某某损失扩大,裁决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案指引》中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责任的界定
【分析启示】企业需强化账户审核义务,个人应警惕婚恋对象以补贴名义索要钱财。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完整转账凭证及通讯记录作为维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