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用户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未追回
【标题】网购用户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未追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诈骗及民事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后收到自称公司高管的短信要求缴纳保证金。对方伪造政务短信链接,引导张某某在虚假平台进行信用卡支付,共计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发现该平台无资质且无法联系上所谓领导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获立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冒充领导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否认存在诈骗行为,称系张某某主动参与的商业合作纠纷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支付记录、短信截图及平台虚假信息证据,公司仅提供招聘平台合作协议。仲裁员认为关键证据缺失,无法确认短信发送主体身份,但认可公司存在诱导性宣传问题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部分款项共计1.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认定标准;《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及身份真实性,遭遇资金损失需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报警。用人单位不得利用政务名义实施欺诈,劳动者维权时应注意证据链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