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直播带货诈骗用户3.5万元被判担责
【标题】微信直播带货诈骗用户3.5万元被判担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诈骗纠纷案,案由涉及直播带货虚假宣传及收款账户异常问题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直播间结识自称某明星助理的'李女士',对方以婚恋对象身份建立信任。直播中推广'限量版美妆套装',声称购买可享受独家优惠。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3.5万元订购商品,但付款后被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以'激活订单',随后发现账户资金被盗。经调查,该公司未核实主播收款账户真实性,且存在多起类似投诉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导致被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主播系个人行为,且已公示'仅限官方账号交易'的提示,应由个人承担损失。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对第三方收款账户的合法性负有审查责任,以及是否存在诱导用户支付的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法调取直播录像、支付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确认主播使用非公司指定账户收款。公司虽提交了投诉处理流程文件,但无法说明为何未拦截异常转账操作。张某某提供的电子数据固定报告显示,其信用卡被盗刷记录与直播时段高度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监管漏洞,未有效防范主播使用非官方账户收款,裁决退还张某某2.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民事行为规定,及第1195条网络平台对用户信息审核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直播带货需严格审核收款账户合法性,消费者应留存完整聊天记录及支付凭证。平台方未履行实名认证及资金监管义务,需对第三方账户异常交易承担连带责任。涉及信用卡信息泄露时,应立即向银行挂失并报警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