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遭虚假APP诈骗3.5万元未追回
【标题】待业人员遭虚假APP诈骗3.5万元未追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待业人员,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推广的贷款APP遭遇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由涉及网络诈骗及电子证据认定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贷款平台注册时,被客服以'教育培训补贴'为由诱导下载虚假APP。平台要求其通过网贷提现后转账至指定账户,谎称可办理'虚假采购合同'获取退款。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共计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骗局,但因未及时报警导致证据链断裂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诱导操作行为,被申请人否认平台资质问题,称张某某未核实信息即进行大额转账,且报案滞后影响证据有效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核对通话记录及APP操作日志,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解释平台运营资质。经调查发现其未取得金融牌照,但张某某提供的电子证据因未及时备份存在存疑点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欺诈故意,但因张某某未及时固定证据,仅支持返还部分资金及赔偿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无资质平台虚假宣传,贷款操作应核实资质并留存完整通话记录。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进行电子数据公证,避免因证据保存不当影响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