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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购物平台运营,本案系因虚假购物诈骗引发的民事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咨询贷款业务,对方谎称可快速审批通过并承诺高收益。在要求点击链接填写个人信息后,张某某被引导将3.5万元转入指定虚拟币账户。初期获得小额返利后,平台突然关闭并失联。张某某发现异常后报警,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存在虚构贷款资质、利用虚拟币通道转移资金的诈骗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贷款审批资质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投资理财协议,资金已转入虚拟币账户无法追回,否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截图,证明被诱导操作过程。公司仅提供虚假的平台合作协议,无法说明资金去向。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依法追责。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0日内退还张某某全部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驳回公司其他抗辩主张。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欺诈行为及民事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购物平台需警惕虚假贷款诱导陷阱,消费者应核实资质避免点击不明链接。遭遇资金异常变动应及时保留证据并报警处理,司法机关将依法追责诈骗行为。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