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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标题】学生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大学在校生,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虚拟币交易业务,案由为投资理财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李老师'的账号,对方以投资理财导师身份推荐虚拟币项目。在获得初步信任后,骗子以'先垫付后返佣'为由诱导张某某转账约3.5万元至第三方支付平台。期间通过伪造交易记录、虚构项目收益等方式骗取信任,后以'系统升级需保证金'等理由要求持续转账,最终资金被转入境外虚拟币通道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专业人士实施诈骗;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诈骗,称系正常商业合作。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虚构事实及资金流向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通话记录,确认对方使用伪造身份进行虚假宣传。公司未能提供交易真实性证据,张某某提交的虚拟币交易记录显示资金已无法追索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0日内返还张某某全部投资款,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网络投资骗局需核实资质,保留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加强虚拟币交易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应及时启动紧急止付程序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