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冒充领导虚构采购诈骗3.5万元被判刑

冒充领导虚构采购诈骗3.5万元被判刑

【标题】冒充领导虚构采购诈骗3.5万元被判刑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网络购物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案由涉及虚假商业交易及个人信息泄露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微信后,被冒充领导的账号以采购办公用品为由要求转账。对方谎称可协助修复征信,诱导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3.5万元货款。交易完成后,诈骗分子通过线下接触伪造收货单据,并在24小时内将资金转入境外账户。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但因错过银行紧急止付窗口导致损失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采购需求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交易系内部采购流程,否认诈骗行为,主张由张某某自行承担资金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流水及虚假收据等证据。公司方未能提供采购合同及实际收货证明,且承认未核实对方身份。仲裁员结合银行流水显示的资金异常转移轨迹,认定存在虚构交易事实的故意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支持张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诉求,但因部分证据链存在瑕疵,酌情扣除20%追偿比例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民法典》第1039条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第1165条确立侵权责任原则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严格核实对方身份信息,警惕所谓征信修复等话术陷阱。发现资金异常转移应及时报警并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注意银行止付时效。个体经营者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轻信熟人导致财产损失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