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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婚恋对象诱导贷款诈骗被仲裁支持

【标题】冒充婚恋对象诱导贷款诈骗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纠纷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员工以婚恋对象身份实施虚假贷款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自称某科技公司财务人员的李某。李某以婚恋对象身份获取信任后,诱导张某某在名为'速贷通'的涉案APP进行贷款操作,谎称可提供高额贷款额度。张某某在APP提现约3.5万元后,被李某要求通过扫码转账支付'手续费',后发现该APP已下架且对方身份造假,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冒充财务人员虚构婚恋关系实施诈骗,被申请人辩称员工行为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核心争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合同及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APP下架公告、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被申请人虽否认关联性,但未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固定规则及网络借贷场景特征,认定诈骗行为与公司存在管理漏洞的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约3.5万元,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用人单位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婚恋诈骗常利用虚假身份和借贷场景实施,维权需重点收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用人单位应对员工使用企业名义进行的网络活动建立监管机制,避免因管理疏忽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