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诈骗虚拟币平台用户维权
【标题】直播带货诈骗虚拟币平台用户维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婚恋交友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播带货团队以虚构金融产品为名诱导转账,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由涉及网络购物诈骗及第三方支付责任认定。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某银行工作人员的李某某,对方以办理贷款审批为由推荐其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播间购买虚拟货币。直播过程中,带货人员伪造贷款审批通过截图,声称需将资金转入虚拟币通道完成风控验证。张某某先后分5次转账共计3.5万元,后仅获得2000元返利即被拉黑,遂向仲裁机构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协助诈骗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直播内容属主播个人行为,且已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交易,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直播平台后台数据、第三方支付流水及网站截图证据,确认带货主播使用公司直播间进行虚假宣传。公司虽否认直接参与,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主播行为与公司无关,且承认未对虚拟币通道风险进行提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对直播内容存在审核失职,判决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退回约1.0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追责。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2条平台审核义务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警惕虚拟币通道风险;平台需完善直播内容审核机制;遭遇诈骗应及时固定电子数据并报警,避免超过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