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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投资教育培训被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投资教育培训被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居民,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主营在线教育业务。本案系因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引发的教育培训投资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关注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播间,销售人员以'教育行业前景好'为噱头,宣称年化收益达20%。在未核实公司资质的情况下,张某某下载指定APP完成对公账户转账,共计支付约3.5万元。后发现该公司实际并无教育培训资质,且平台无法正常运营,遂于2024年8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能追回损失。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资质、伪造收益数据构成诈骗;被申请人辩称已提供课程服务,且张某某未按要求完成投资期限。双方对平台真实性及履约能力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申请人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APP转账凭证及平台无法登录的截屏。被申请人仅提供部分课程录播视频,但无法解释资金去向。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实际注册资本未实缴,且关联多个注销企业。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返还投资本金2.8万元,驳回其他诉求。认定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无实际履约能力的违法事实,但因申请人未及时固定证据,部分利息主张未获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规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

【分析启示】警惕直播带货中'高收益低风险'话术陷阱,核实平台资质需查验营业执照及办学许可证。投资前应确认资金流向是否通过正规渠道,发现异常应及时固定证据并报警。对公账户转账虽具形式合规性,但需结合实际经营状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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