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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保健品购物遭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保健品购物遭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购买保健品,因被冒充领导的财务人员骗取个人信息导致资金损失,引发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保健品网站购买价值约3.5万元的产品。在支付过程中,客服冒充公司财务人员添加其微信,以'退款理赔'为由要求提供银行卡信息和验证码。张某某因轻信'熟人领导'身份未设防,导致款项被骗。事后发现平台系虚假网站,但因未及时报案,涉案微信账号已被封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冒充领导诈骗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已封停账号且未直接参与诈骗,认为张某某未及时核查平台真实性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购货网站页面截图及支付凭证,证明平台存在虚假宣传和冒充身份行为。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通过技术鉴定确认网站截图与支付记录的关联性,认定公司存在监管失职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购物应核实平台资质,警惕'退款理赔'等话术诱导提供个人信息。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固定电子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企业需完善内部风控,防止员工冒用身份实施诈骗

分类:医疗养老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