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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投资老师骗3.5万元扫码转账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投资老师骗3.5万元扫码转账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虚假投资贷款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投资平台导师的账号,对方以可办理高额贷款为诱饵,要求其先缴纳约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在未核实公司资质情况下,通过网贷提现后转账至指定账户。后发现该公司无正规贷款业务,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虚假贷款网站截图等证据。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某科技公司以虚假贷款业务诈骗3.5万元;被申请人辩称张某某未核实资质且未签订正式合同,认为其存在重大过失。双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及诈骗行为认定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转账记录、虚假贷款网站截图及与冒充导师的聊天记录,被申请人对电子证据合法性提出质疑。仲裁员结合张某某提供的网贷提现凭证及报警记录,认定存在资金流向异常,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未完全确认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支持申请人部分诉求,判定被申请人需退还2万元非法所得,其余诉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投资者应警惕线上办理贷款需支付费用的骗局,核实平台资质及业务范围。电子证据需通过公证或第三方平台保全提高证明力,发现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材料。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