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遭冒充投资老师诱导转账3.5万元
【标题】学生遭冒充投资老师诱导转账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高校学生,被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诈骗案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平台添加自称'金融顾问'的微信好友,对方冒充投资老师以征信修复为由推荐'养老服务项目'。在取得信任后,诱导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虚假APP,通过伪造的公共服务办理流程,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APP系诈骗软件,对方失联。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身份冒充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未签订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和短信截图,公司质疑电子证据真实性。经核查,APP注册信息显示公司主体,但无法证明其实际运营情况。仲裁庭采纳关键证据,认定存在欺诈故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申请人工资损失2.8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标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伪装专业身份的诈骗手段,保存完整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发现虚假APP应立即向网安部门报案,同时注意核实所谓'公共服务'的资质。电子证据需确保来源合法性和完整性才能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