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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被冒充金融机构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金融机构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案由为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银行客服的李某。对方以征信修复为由,诱导其下载涉案APP并提供个人信息。通过电信电话指导操作,要求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伪造贷款刷流水流程,最终以支付'保证金'名义骗取约3.5万元。涉案APP后被官方通报下架,张某某留存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监控视频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用户操作风险应自行承担,且未直接参与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婚恋平台对话记录、第三方支付流水及监控视频,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员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认定平台存在审核失职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回张某某部分款项共计2.8万元,剩余金额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强化用户身份核验,避免沦为诈骗工具;个人需警惕'征信修复'等话术,发现异常应立即保存证据。第三方支付机构有义务配合冻结异常账户,防止资金进一步损失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