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领导诈骗保证金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领导诈骗保证金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教育培训业务。本案系因商业交易中支付保证金引发的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对方以'教育项目合作'为由要求缴纳3.5万元保证金。期间冒充领导身份通过虚假APP与张某某沟通,诱导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并获取验证码。张某某按指示通过线上转账方式交付资金后,发现对方失联且该公司未开展实际教育培训业务,遂报警但已错过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培训项目骗取保证金,要求全额返还;公司抗辩称系商业合作纠纷,否认存在诈骗行为。争议焦点在于对方是否存在履约能力及是否构成诈骗犯罪。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负责人'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虚假APP界面截图。公司虽提供合作意向书,但无法证明实际履约能力。仲裁员结合资金流向追踪证据,认定存在重大诈骗嫌疑。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十五日内返还张某某保证金3.5万元,并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教育培训项目需核实资质及履约能力,警惕'熟人领导'诈骗套路。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错过止付时效。建议通过官方渠道确认合作方信息,谨慎处理涉及屏幕共享和验证码的转账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