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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对象诱导虚拟币转账诈骗案

【标题】冒充对象诱导虚拟币转账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虚拟币投资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添加自称海归精英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推荐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拟币投资项目。张某某按要求向公司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多次要求提现均被以'审核未通过'为由拒绝。公司客服要求其提供手机验证码用于'解冻资金',张某某配合后发现对方身份造假且平台无实际业务资质,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虚构投资项目、伪造身份信息的诈骗行为;公司辩称系用户自主投资,平台仅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且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平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诱导操作。公司仅提供网站截图及所谓'用户协议',但无法说明资金流向及履约能力。仲裁员现场调取平台后台数据,确认公司未开展真实业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通过虚构投资项目实施诈骗,裁决返还全部投资款项并赔偿合理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核实平台资质及资金流向,警惕陌生社交账号诱导操作。发现被骗应及时报警并保存通讯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避免向境外账户继续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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