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网络诈骗导致财产损失,向仲裁机构申请追偿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收到自称公安部门工作人员的私信,称其涉嫌跨境洗钱需配合调查。对方要求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并以'资金监管'为由诱导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约3.5万元至境外账户。期间多次要求屏幕共享验证身份,张某某未察觉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直至被其他客户告知为诈骗后停止操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尽审核义务导致损失,要求返还资金;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仅提供支付通道,无法核实交易真实性,且诈骗行为系第三方实施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截图、支付凭证及平台客服沟通记录,公司仅提供营业执照。仲裁员重点审查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实名认证流程及张某某操作痕迹,认定公司已履行基本审核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平台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判决驳回张某某全部诉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民法典》第1165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
【分析启示】警惕'公检法'身份冒充,核实执法机关正规流程;第三方支付平台仅承担形式审查责任,资金损失应通过刑事途径追责;切勿向陌生账户进行屏幕共享或转账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