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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网购退款遭诈骗损失3.5万元获赔

【标题】张某某网购退款遭诈骗损失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网购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以虚假身份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网购平台购买商品后申请退款,收到自称平台客服的短信引导添加微信。对方以需验证征信为由,要求其下载伪造的'金融安全认证'APP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在视频通话中,骗子冒充贷款公司工作人员,虚构贷款合同及征信问题,诱导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对方实为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员工,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冒充客服及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被申请人辩称与诈骗行为无关,且张某某未提供有效转账凭证,质疑其主张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与骗子的通话记录、短信截图及电子支付凭证,被申请人未能出示相关业务记录。经技术鉴定,涉案APP与被申请人无关联,骗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骗取信任。庭审中,仲裁委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诈骗行为的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严格审核义务,对诈骗分子利用公司名义实施的虚假贷款诈骗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裁决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承担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认定企业监管过失。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需加强身份验证,用户应警惕'征信异常''退款理赔'等话术,遭遇要求开启屏幕共享时应立即终止。建议保留完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固定证据链。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