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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被假银行骗3.5万保证金未及时报案

【标题】求职者被假银行骗3.5万保证金未及时报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网站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后因贷款征信问题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网站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财务岗位招聘信息,面试时被要求先缴纳贷款保证金。面试官自称是某银行客户经理,称可提供贷款征信修复服务,需通过虚拟币转账5万元。张某某在某地通过线上沟通完成转账,后发现该公司未提供任何贷款服务,且对方要求其提供手机验证码用于'贷款系统登录',遂于2024年8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该行为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认为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资质属于自身过错;张某某则认为对方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虚拟币转账记录、短信截图等证据,公司承认存在线下接触但主张系商业合作。仲裁委结合银行工作人员证言及转账异常特征,认定存在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的嫌疑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2万元,剩余部分因报案不及时及证据瑕疵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以贷款征信为名的新型诈骗,发现异常应立即报警。对于虚拟币转账等非传统支付方式,需保留完整证据链。仲裁中因报案不及时导致部分证据缺失,影响了赔偿金额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