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领导骗取贷款保证金案
【标题】冒充领导骗取贷款保证金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某企业高管的李某。李某以公司贷款业务需要支付保证金为由,通过电信电话多次与张某某沟通,伪造贷款审批流程骗取其信任。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的情况下,将约3.5万元转入李某提供的网贷账户,后发现李某实为冒充身份的诈骗分子,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辩称该交易系个人行为,且未收取任何费用,认为员工未履行核实义务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及网贷平台提现凭证等证据。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结合银行流水显示的转账轨迹及平台对话内容,认定存在虚构身份骗取财物的故意。针对是否构成职务行为的争议,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公司内部风控流程缺失问题。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对员工身份核实义务,需对张某某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张某某自行承担70%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70条关于职务行为的认定及第1168条关于侵权责任的划分。
【分析启示】职场人员应警惕冒充领导的电信诈骗,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资金。企业需完善员工身份认证机制,对涉及资金的业务建立双重审核制度。维权时应同步保存电子证据及资金流向记录,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