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冒充导师诱导扫码付款遭索赔
【标题】企业主冒充导师诱导扫码付款遭索赔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因商业交易纠纷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案由涉及货款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添加自称金融投资导师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投资理财'为名推荐所谓'安全账户',并要求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扫码转账约3.5万元。期间李某多次要求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查看'投资平台',后涉案APP突然下架,李某失联导致款项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冒充投资导师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被申请人辩称系双方自愿商业交易,且已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转账,不构成诈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了社交平台对话记录、第三方支付凭证及短信截图,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交易真实性。仲裁员调取平台信息后确认涉案APP存在异常登录记录,但未发现直接诈骗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需返还申请人因虚假投资承诺产生的损失款项,但对申请人主张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投资理财需核实对方资质,警惕'安全账户'等诈骗话术,保留第三方支付凭证及通讯记录。屏幕共享操作存在重大风险,应严格防范。遭遇APP下架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并保存电子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