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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公检法骗3.5万元未归还

【标题】企业主冒充公检法骗3.5万元未归还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后遭遇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信息,面试后被要求缴纳3.5万元保证金以办理入职手续。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身份,称需通过微信转账完成缴费并提供手机验证码,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公司失联,遂报警并保留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等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公检法实施合同诈骗,要求返还费用;公司称该交易为商业合作,否认虚构身份并拒绝提供合同文本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交易凭证及身份证明文件,但其仅提供格式合同。张某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与聊天截图显示对方多次使用公检法人员头像及虚假证件信息,公司未能合理解释资金流向及快速转移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主体及冒用公检法身份行为,确认张某某支付的3.5万元属诈骗款项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警惕招聘平台中要求转账的异常流程,遭遇诈骗需第一时间保存微信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通过报警和法律途径追偿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