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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加盟代理业务纠纷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岗位。入职后,公司以'加盟代理'名义诱导其投资,声称可获取高额返利。后通过伪造公检法文书及虚假APP,以'财务人员核实资金'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转账后,对方失联且未提供任何合同文本。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加盟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称该业务为正常商业合作,认为张某某擅自转账属于个人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虚假公检法文书截图及APP界面截图等电子数据。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未能出示合作协议或退款方案。仲裁员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平台真实性,认定存在重大欺诈嫌疑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信张某某提供的电子数据,认定公司存在虚构商业项目、伪造公文等行为,裁决公司返还2.8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子数据取证的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警惕以加盟名义实施的新型诈骗,建议求职者核实企业资质及项目真实性。遭遇冒充公检法要求转账时应立即报警,及时通过公证方式固定电子证据,避免因证据链不完整导致损失扩大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