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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银行人员骗取虚拟币投资款

【标题】冒充银行人员骗取虚拟币投资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诈骗纠纷,张某某为投资用户,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购物平台收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陌生来电,被推荐'低价商品回收'投资项目。对方以需先垫付资金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虚拟币转账方式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汇款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未在平台注册,且资金被拆分至多个第三方账户,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追回。期间对方多次发送伪造的短信截图,声称资金已进入'金融机构托管'流程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金融机构合作背景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系自主投资行为,转账系双方合意,且已通过多级拆分完成资金流转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时,张某某提交了通话记录、虚假短信截图及虚拟币转账凭证。公司承认收到款项但否认诈骗意图,称已将资金用于'商品回收'业务。仲裁委要求补充资金流向明细,发现公司账户存在异常多笔小额转账记录,且无法提供合作金融机构资质证明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剩余部分因无法证明存在诈骗合意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对虚假宣传的规制

【分析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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