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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投资老师诱导贷款遭骗

【标题】企业主冒充投资老师诱导贷款遭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人,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系网络借贷平台。本案为网络贷款诈骗纠纷,争议焦点为企业主是否构成诈骗及赔偿责任认定。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为好友。李某某自称资深投资顾问,以征信修复可提升贷款额度为由,诱导张某某下载其推荐的贷款APP。在骗取张某某信任后,要求其通过信用卡支付5000元进行'资质审核',并承诺3日内返还本金。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先后转账约3.5万元用于贷款手续,期间收到2000元返利。后平台失联,张某某于2024年8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关键证据,案件侦办受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企业主李某某虚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退还全部损失;企业主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接触平台员工,且未签订书面协议,认为其行为属自主投资风险。双方对诈骗行为认定及责任承担比例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次庭审,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界面截图等证据,企业主仅提供内部员工通讯录。通过技术鉴定确认李某某账号确系公司员工使用,且平台存在伪造资质文件行为。企业主未能证明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仲裁庭采纳张某某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主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判决返还张某某本金3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利息,驳回其要求赔偿投资损失的主张。企业主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但张某某因未及时保存部分证据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认定;《民事诉讼法》第67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贷款诈骗案件中,平台需对员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公众通过正规渠道办理贷款业务,警惕'征信修复'等话术陷阱。发生纠纷应第一时间保存通讯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避免因证据灭失影响维权效果。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