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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虚拟币投资骗局受害者索赔

【标题】婚恋平台虚拟币投资骗局受害者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李某,李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以虚拟币投资为名实施诈骗,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平台运营方被诉。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婚恋平台注册账号后,被李某添加为好友。李某谎称是某银行理财经理,以'高收益虚拟币投资'为诱饵,诱导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约3.5万元。期间通过电话要求开启屏幕共享,伪造贷款审批通过假象,最终资金被转走。张某某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并向平台申请冻结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诈骗发生;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仅提供交友服务,投资行为系李某个人实施,与平台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平台注册协议、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张某某提供通话录音及屏幕共享截图,某公司提交用户实名认证材料。庭审中双方就平台责任边界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了用户身份核验流程及风险提示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尽实名认证核查义务,需承担30%赔偿责任,张某某自行承担70%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义务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严格审查用户资质,投资前务必核实对方身份及资质。遭遇'杀猪盘'应第一时间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屏幕共享记录等电子证据。金融机构需加强反诈宣传,避免被冒充风险。

分类:婚恋交友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