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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投资老师诱导支付货款被诈骗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诱导支付货款被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作为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业交易关系,因货款纠纷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电信电话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负责人,对方自称是投资指导老师。以征信修复为由要求支付约3.5万元服务费,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收取款项后失联。张某某后发现该公司并无征信修复资质,且合同协议存在明显格式条款异常。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资质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货款;公司则称系正常商业合作,认为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资质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双方短信记录及通话录音,发现对方多次使用'征信修复'等专业术语诱导签约。张某某提交的合同文本显示服务费条款存在重大歧义,公司未能提供实际服务证据及资金流向说明。仲裁员要求公司提供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证明,但未予回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该公司存在虚构资质、隐瞒服务实质的欺诈行为,判决返还张某某支付的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认定

【分析启示】商业合作中应核实对方资质并签订正规合同,发现异常资金转移要及时保留证据。对于涉及征信修复等专业服务的交易,务必通过官方渠道验证服务真实性,避免被虚假承诺诱导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