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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平台诈骗案:冒充银行诱导转账遭索赔

【标题】虚假平台诈骗案:冒充银行诱导转账遭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平台交易,遭遇个体经营者王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购物平台发现某款电子产品售价仅为市场价的三分之一。平台客服以'先垫付后返佣'为由诱导其通过银行卡向指定账户转账。期间,王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发送短信要求脱离平台交易,谎称需通过私人账户完成资金划转。张某某按指示转账后,发现该账户系王某个人账户且平台已关闭该交易渠道,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王某及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公司方称已尽平台监管义务,王某系第三方人员,主张交易风险应由用户自行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重点审查平台客服与王某的通讯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平台审核义务,王某承认使用虚假身份实施诈骗。仲裁委依据《民法典》第172条认定王某构成无权代理,平台因疏于管理需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王某退还全部转账款项约3.5万元,并赔偿张某某维权费用2000元;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承担平台监管责任,对涉案账号进行永久封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民法典》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合同利益的,违约方应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

【分析启示】网络购物需警惕'低价促销'陷阱,核实平台资质和交易流程。遇到要求脱离官方渠道交易时,应通过官方客服核实身份。平台需建立严格的账户审核机制,对异常交易及时预警。建议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发现诈骗行为立即报警并留存证据链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