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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用户被骗3.5万元未及时报案遭驳回

【标题】投资用户被骗3.5万元未及时报案遭驳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用户,该公司以虚假平台名义开展商业交易,承诺高收益低风险诱导投资者缴纳保证金。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某银行客服的账号,被诱导点击链接进入虚假投资平台。平台以'公共服务办理场景'为噱头,声称可提供保本高收益理财服务,张某某在未核实资质情况下缴纳约3.5万元保证金。后因平台无法提现且失联,张某某于2024年8月报案,但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未立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虚构金融资质骗取保证金;公司辩称系投资协议纠纷,且用户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金融机构人员'的短信截图及平台界面截图,公司仅提供所谓合作协议。仲裁委认定平台运营主体与所谓金融机构无关联,且存在诱导点击链接的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投资本金及法定孳息,但因张某某未在发现诈骗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酌情扣除部分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结合《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投资需核实平台资质,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本案警示:高收益投资需警惕'虚假平台+冒充金融机构'组合诈骗手段,证据保全时效性对维权结果影响重大。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