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网购遭遇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学生网购遭遇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购物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岗位,对方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承诺可参与虚假采购项目。入职后,公司要求其通过某网络平台进行商品采购,但实际平台为伪造的电子商城。张某某在未核实平台资质情况下,按指示向公司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采购款,后发现平台无法正常交易且公司失联,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采购项目实施诈骗,被申请人辩称系张某某主动参与网络交易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与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核实公司注册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被申请人未能提供交易真实性的有效证据,仲裁委认定其构成诈骗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8条用人单位告知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平台资质,警惕高收益陷阱。遭遇冒充公检法等诈骗手段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