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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被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诈骗纠纷案,张某某为待业人员,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网络购物平台运营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是某公安部门工作人员的账号,对方以征信修复为由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及信用卡验证码。张某某因失业焦虑轻信对方,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费用后,发现对方实为诈骗团伙,资金被转至境外账户,平台账号随后被封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冒充公检法机关诈骗行为且未履行资金监管义务;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诈骗行为由第三方实施且已配合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账户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张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支付凭证及平台封禁通知审查案件,要求公司解释资金流向并说明风控措施。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尽到审核义务,仲裁员结合通讯内容中使用公检法名义及资金跨境流转特征认定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0日内退还张某某支付的3.5万元并赔偿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8条平台审核义务条款;《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分析启示】网络平台应对冒充公检法的异常交易保持更高审慎义务,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遭遇类似情况应立即留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向个人账户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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