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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某科技虚假平台骗保证金案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虚假平台骗保证金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商业交易纠纷引发诈骗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入职后被要求缴纳3000元保证金用于网络借贷场景。公司虚构中奖领奖流程,通过网贷提现后转账方式诱导张某某多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期间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要求提供个人敏感信息,后公司失联导致保证金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虚假平台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保证金;公司辩称系商业交易纠纷,保证金用于平台运营,且张某某未履行合同义务。核心争议在于平台真实性认定及是否存在还款意愿。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短信截图、网贷提现记录及转账凭证形成证据链,但未提供劳动合同。公司仅出示内部财务人员通知文件。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依据短信记录及第三方平台流水认定部分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张某某保证金2.8万元,驳回其余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规则,认定公司存在虚构平台骗取财物的行为,但因证据链不完整,按实际损失比例支持诉求。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核实平台资质,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发现虚假平台应立即终止交易并报警,避免因提供个人信息扩大损失。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劳动者保证金。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