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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中奖后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中奖后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用户,被冒充公检法人员及客服人员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市政务中心办理社保业务时,收到陌生号码发送的中奖短信。对方以'某科技有限公司内部活动'为由,要求通过二维码转账3000元领取奖品。随后诈骗分子伪装成公检法工作人员,以'奖金涉及洗钱调查'为借口,诱导张某某添加所谓'客服'微信,通过屏幕共享功能获取其投资账户信息,并以'线下核实材料'为由要求转至个人账户。张某某在2024年6月通过平台转账2.8万元后发现被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冒充公检法人员及客服人员诈骗,要求全额退款;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已履行平台审核义务,认为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导致损失,且平台交易记录显示其曾收到3000元转账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政务中心办事记录、转账凭证及与诈骗分子对话截图。公司仅提供平台交易记录,未能出示与张某某的合同文本。仲裁员要求补充证据链,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显示其通过二维码收款3000元后,对方要求线下转账2.8万元。公司承认二维码收款渠道存在,但主张平台交易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有效核实第三方身份、未明确禁止脱离平台交易的过错,裁决退还张某某2.5万元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关于平台责任的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中奖+公检法'复合型诈骗,核实身份时应优先通过官方渠道确认。平台方应完善风险提示机制,避免因未明确禁止非平台交易导致责任承担。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保存证据,通过公安机关报案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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