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冒充客服诈骗3.5万元被判
【标题】微信冒充客服诈骗3.5万元被判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教育培训退款纠纷诉至仲裁委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王某(冒充)获知可购买低价教育培训课程,遂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约3.5万元。后王某以平台系统异常为由,要求张某某脱离官方平台进行私下退款操作,期间伪造支付记录诱导其多次转账。张某某发现被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王某为个人行为且已提供部分退款凭证;张某某认为王某冒充公司客服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涉案金额并赔偿维权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微信聊天记录、第三方支付流水及平台后台数据,发现王某使用公司名义但未留存有效联系方式。公司未能提供王某授权证明及真实退款记录,张某某提交的支付凭证显示交易对手为个人账户。仲裁委组织双方对证据真实性进行质证,确认王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扣除已实际退款部分,需向张某某支付2.8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500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制度;《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单位防范义务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客服人员以系统异常为由要求脱离平台交易;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及支付凭证作为证据;发现虚假平台应立即报警并冻结相关账户;企业需完善客服身份验证机制防止被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