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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虚构贷款征信诈骗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虚构贷款征信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贷款征信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购物平台接触自称能办理贷款业务的某科技有限公司人员。对方以需支付'征信服务费'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线下现金交付方式缴纳3.5万元。张某某按指示将款项交给公司业务员后,对方立即通过短信要求其提供银行卡信息用于'资金解冻',后失联。张某某留存了多条诈骗短信截图及转账凭证,经警方调查发现该公司实为虚构贷款业务的诈骗团伙。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贷款征信业务构成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被申请人称其仅为中介服务收取合理费用,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短信记录、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要求公司提供服务合同及贷款办理证据。公司未能出示任何书面协议,仅以'业务流程需要'为由拒绝说明。仲裁员结合购物平台投诉记录及资金流向,认定公司存在虚构业务事实的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全部违法所得3.5万元,并处以相当于涉案金额20%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57条关于民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以贷款征信为名的网络诈骗陷阱,保存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个体经营者应避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一旦发现资金被快速转移应立即报警并申请仲裁追偿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