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婚恋对象虚假代购诈骗3.5万元
【标题】冒充婚恋对象虚假代购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海外代购的李某。李某以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身份,通过虚假APP展示奢侈品图片,谎称可代购限量款包袋。张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转账1.2万元预付款后,李某以需缴纳关税、快递费等名义分五次骗取共计3.5万元。直至2024年8月发现对方实为诈骗团伙,立即报警但已错过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被申请人否认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称其为个人行为且已超诉讼时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与李某的300余条通话记录,审查了微信转账凭证及虚假APP界面截图。被申请人虽提交员工考勤记录,但无法证明李某身份真实性。申请人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多次使用公司名义诱导转账,但未能完整保存对方身份核验信息。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申请人2.8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剩余7000元因证据瑕疵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证据保存义务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验对方资质并保留完整证据链,发现诈骗需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对于冒充企业人员的诈骗,可主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但需证明存在职务行为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