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领导诱导投资骗走近3.5万元
【标题】冒充领导诱导投资骗走近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投资纠纷,案由涉及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王某为好友,对方谎称是公司高管。以可修复征信为由,诱导张某某在所谓养老投资项目中投入约3.5万元。期间王某多次通过电话要求脱离平台直接转账,并伪造领导指示文件。资金到账后,王某立即通过多笔小额转账方式将款项转至境外账户,造成损失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王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公司全额赔偿;公司辩称王某行为属个人行为且未签订正式合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及转账与诈骗行为的因果关系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凭证及15次通话记录,公司提出聊天记录可能被篡改。经技术鉴定确认聊天记录完整性后,仲裁员调取公司内部通讯录发现王某确为员工,结合资金快速转移特征,认定存在公司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王某个人承担30%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7条关于单位监管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员工权限管理,警惕冒充高管的新型诈骗手段。投资者需核实对方身份,拒绝脱离平台的交易要求。遭遇诈骗应及时通过紧急止付渠道维权,保留电子证据需注意完整性与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