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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男,32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投资理财产生纠纷,案由为合同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微信,被宣传为'保本高收益理财项目'。对方以'签订电子合同'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转账3.5万元投资款。后平台突然关闭,客服失联,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无实际经营地址且无法提供金融牌照信息,遂要求退款遭拒。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平台资质构成合同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称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投资流程,且平台服务器已迁移无法调取数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聊天记录截图、二维码收款凭证及平台关闭公告;公司仅出示盖章合同但无法说明资金去向。经核验,合同落款处公司公章与工商登记信息不符,二维码收款记录显示资金转入无资质的个人账户。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该公司虚构经营资质,利用虚假平台实施合同诈骗,裁决返还投资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启示】投资需核实平台资质与资金流向,签订合同应确认对方履约能力。遭遇诈骗应立即保留证据,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同步向金融监管机构举报,避免通过仲裁途径主张利息等衍生诉求

分类:商业交易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