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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投资老师诱导充值诈骗案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诱导充值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电商平台个体经营者,因轻信冒充金融顾问的诈骗分子,被要求缴纳贷款保证金导致损失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店铺期间,通过社交软件添加自称'某银行贷款顾问'的李某某微信。对方谎称能提供贷款征信服务,诱导张某某缴纳5000元保证金至指定二维码账户。此后以'材料审核''系统升级'等名义分四次骗取共计3.5万元。诈骗分子要求张某某通过线下街面扫码方式完成交易,期间伪造通话记录制造虚假履约假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被冒充身份的诈骗分子骗取保证金,要求全额返还;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交易系双方自愿,且未收到款项,质疑电子证据有效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交易数据。张某某提供完整通话录音及二维码收款明细,但因报案延迟部分数据缺失。仲裁机构委托第三方鉴定电子数据真实性,确认聊天记录时间戳未被篡改,结合平台风控日志认定存在身份冒充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责任,返还2.45万元并赔偿维权成本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冒充身份行为规制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资质,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和支付凭证。发现身份冒充应及时固定电子数据,线下交易更需注意证据链完整性。平台方应完善实名认证机制,防范虚假金融顾问诈骗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