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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遭微信冒充公检法诈骗

【标题】网购用户遭微信冒充公检法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购纠纷遭遇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购物时添加了自称客服的微信好友。对方以贷款审批通过为由,诱导其下载虚假APP并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随后以'公检法调查'为借口,要求将款项转入虚拟币通道。张某某未签订任何合同协议,通过多次转账共计损失约3.5万元,后发现均为诈骗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通过冒充公检法机关实施诈骗;某科技有限公司称已履行平台告知义务,且张某某自愿操作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虚拟币交易凭证及平台客服对话截图,某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供平台规则说明。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诈骗手段的关联性,确认张某某未通过正规金融渠道操作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全部损失并支付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冒充公检法诈骗,保存转账记录与聊天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非平台交易,避免资金进入虚拟币通道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