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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修复骗局诱投资用户现金交付

【标题】征信修复骗局诱投资用户现金交付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虚构征信修复服务诈骗,争议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平台应聘客服岗位。面试后,自称HR的李某某以'征信修复'为由,声称可协助办理银行贷款及公共服务事项,要求张某某支付3.5万元现金。张某某在某写字楼与李某某线下见面,交付现金后获得虚假的征信报告,后发现该公司无相关资质且无法联系上李某某。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伪造征信修复合同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费用;被申请人抗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出征信问题,且已履行部分服务,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对方使用公司名义虚构征信修复业务。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员工名单及业务审批流程证据,对异常转账记录未作合理解释。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注册业务范围不含征信服务。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承担维权成本,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客户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结合《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以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企业风控义务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征信修复'等名义的精准诈骗,核实企业资质及业务范围。现金交付需谨慎,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发现异常应立即报警并留存证据,避免陷入虚拟币通道等新型诈骗陷阱。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