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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金融机构人员骗取投资款被追偿

【标题】冒充金融机构人员骗取投资款被追偿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电商平台网购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股票荐股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浏览投资理财课程时,遭遇自称某银行理财经理的李某添加好友。对方以'内部消息'为由推荐某股票投资方案,承诺年化收益达24%。张某某通过平台提供的二维码转账约3.5万元至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次日即收到'荐股收益'1000元,但后续资金被快速转出,平台账户于5月12日被注销。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未取得证券投资资质,遂向平台投诉并报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金融机构背景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某科技有限公司称系自愿投资行为,否认存在诈骗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张某某提供完整电子证据链,包括平台对话截图、二维码收款记录及资金流向明细。某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供虚假的公司资质证明,未能解释资金快速转移原因。仲裁员调取电商平台后台数据确认交易过程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造金融机构身份、虚构投资收益承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投资理财需核实机构资质,警惕'荐股专家'索取个人信息。遭遇资金异常转移应及时固定电子数据,通过平台投诉、报警及法律途径维权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