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虚假投资导师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投资导师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兼职岗位,后被冒充投资导师的嫌疑人以网络购物低价商品为诱饵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金融理财顾问'兼职信息,遂添加对方微信。对方自称李某,以'投资导师'身份推荐'高回报理财产品',通过伪造购物平台订单诱导张某某下载虚假投资APP。在要求屏幕共享验证账户后,李某以'手续费''保证金'名义骗取张某某信用卡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警方从李某处调取到涉案银行流水记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偿;李某辩称系双方自愿投资协议,且已将部分资金用于'项目运作',要求扣除所谓'合理支出'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发现李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且未出示公司授权文件。李某未能提供实际投资证据,也未说明资金去向。仲裁员现场演示虚假投资APP操作流程,确认存在明显诈骗特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通过伪造身份和虚假投资承诺实施诈骗,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法》第五十条
【分析启示】警惕网络投资诈骗陷阱,务必核实对方身份资质。发现资金异常流动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保留电子证据时注意截图完整性。用人单位应对员工信息泄露承担监管责任,严禁将内部资源用于非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