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虚假投资平台骗款公司担责
【标题】员工被虚假投资平台骗款公司担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投资理财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被添加为某投资导师好友。对方冒充公司名义,以'内部消息'为由诱导其下载伪造的理财APP。在屏幕共享演示中,诈骗分子展示虚假网站截图,谎称可保证收益。张某某使用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后,账户被异常冻结,发现平台无真实交易记录且无法提现,遂向公司主张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监管责任导致其受骗;公司辩称诈骗行为系个人私下操作,与企业无关。双方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应对员工脱离平台的交易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对话记录、屏幕共享截图及信用卡流水单。公司虽否认关联性,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员依据证据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导致诈骗分子有机可乘。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用人单位对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员工行为监管机制,员工需提高警惕核实交易渠道。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避免因脱离正规平台交易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