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客服诱导开启屏幕共享诈骗3.5万元
【标题】冒充客服诱导开启屏幕共享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诈骗纠纷案,案件类型为民事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电商平台购买价值约3.5万元的低价商品。交易完成后,其接到自称客服的陌生来电,对方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退款,并诱导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账户资金被转出,后发现对方实为财务人员冒充,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员工冒充客服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损失;公司辩称该行为属个人诈骗,与企业无关,且未签订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冒充客服的通话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公司质疑通话记录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了平台电子数据,确认张某某账户确因屏幕共享被远程操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财务人员存在身份冒充及虚构事实行为,参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74条职务行为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切勿轻信屏幕共享请求。企业需加强员工行为监管,对第三方支付异常操作建立预警机制。电子数据固定要及时并依法取证,保留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