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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虚拟币遭追缴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虚拟币遭追缴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网络借贷场景中遭遇电信诈骗引发纠纷,涉及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岗位。入职第三日,公司负责人以'账户异常需配合调查'为由,要求其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转账约3.5万元至指定虚拟币账户。期间通过伪装成公检法人员的对话,诱导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最终资金被转入多级账户后失联。张某某发现异常后立即报警,警方锁定该团伙存在资金多级拆分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冒用身份诈骗行为,要求追缴全部损失;公司辩称该操作属员工个人行为,且已通过招聘平台完成入职流程,不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虚拟币转账凭证、伪造的公检法对话截图及招聘平台入职记录。公司虽否认诈骗指控,但未能提供员工培训记录。仲裁委调取银行流水发现资金经多级账户转手,确认公司存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员工身份冒充行为存在监管失职,责令公司协助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资金无法追回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以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关于单位防范义务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员工身份核实机制,警惕以'账户异常'为名的新型诈骗手段。劳动者遭遇类似情况应立即终止操作并报警,保存电子证据时需注意取证程序合法性。本案警示用人单位需加强网络金融风险防控,避免因管理疏漏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