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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某科技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旅游出行相关业务被卷入资金纠纷,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旅游顾问。公司以虚拟币形式支付前期佣金约3.5万元,后称需缴纳保证金可返更多收益。张某某通过微信与自称银行客服的人员沟通,对方伪造文件要求其将资金转至指定虚拟币账户,期间曾返还部分小额利润。资金到账后,公司失联且虚拟币账户无法提现,张某某发现被骗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及冒充银行人员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虚拟币资金;公司辩称系员工自主操作,且已返还部分款项,不构成犯罪。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微信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确认张某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资金用途合法性,且承认曾伪造银行文件,对诈骗事实无异议。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返还张某某虚拟币对应价值人民币2.8万元,并赔偿维权损失500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7条对虚假交易的禁止性规定;《劳动法》第50条关于工资支付的强制性条款。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高收益诱惑,核实对方身份资质。遇到要求虚拟币转账等异常情况,需立即终止操作并保留证据。用人单位需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卷入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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