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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虚假学历平台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学历平台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学历提升需求与公司产生纠纷,涉案金额约3.5万元,时间为2024年某月,地点为XX市。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QQ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人员,对方以提升学历可获高薪职位为由,诱导其缴纳培训费。张某某按指示将3.5万元转入公司对公账户后,被要求开启屏幕共享配合'办理手续',后发现所谓平台系伪造,资金被转移至个人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培训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该业务系第三方合作,且已通过财务人员审核,否认直接参与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资金流向,审查QQ聊天记录发现对方使用与公司无关的账号,财务人员无法证明交易真实性。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第三方合作的真实性,张某某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失职,未核实合作平台资质,判决退还培训费用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民法典》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合同权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审查合作方资质,员工需核实平台真实性及工作人员身份,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并保留证据。本案中财务人员未履行基本审核义务,导致损失扩大。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