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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虚假平台证书代办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遇虚假平台证书代办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公司涉嫌诈骗被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方以办理教育培训证书为由承诺返佣。张某某按指示向公司指定账户银行卡转账约3.5万元,后多次要求提供验证码以便平台返佣,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张某某发现平台系虚假网站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追查困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证书代办业务实施诈骗;公司辩称系正常业务合作,要求验证码属流程需要。双方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及平台信息调取难度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短信通知证据。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委依据《电子签名法》要求第三方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真实性验证,确认平台确为虚构网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资质、骗取财物行为,但因部分证据缺失导致赔偿金额难以完全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网络平台虚假宣传,办理业务需核实资质。电子证据应同步保存原始载体,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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