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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被虚假代购诈骗3.5万元引发纠纷

【标题】老年人被虚假代购诈骗3.5万元引发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65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代购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市步行街被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代购员的团伙成员以低价进口商品为诱饵,通过线下接触获取信任后,诱导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约3.5万元货款。诈骗分子伪造公司工作证件,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验证付款流程,后失联导致款项无法追回。张某某仅能提供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无法完整形成证据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诈骗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个人冒用名义进行交易,与企业无关。核心争议在于交易主体认定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公司否认与诈骗分子存在关联。张某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与部分短信截图显示对方自称公司员工,但缺乏合同及物流凭证。仲裁委要求补充证据,因张某某无法提供更多有效证据,案件未能完全查明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书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对张某某主张的2万元损失予以支持,其余1.5万元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

【分析启示】本案凸显老年人网络消费风险,建议完善证据留存习惯。企业需加强员工资质审核,对冒用名义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维权时应注意区分个人行为与企业责任,及时固定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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